日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佈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現就《辦法》的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現行《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日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對規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線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總體部署,減輕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負擔,增強發展內生動力,提高港口岸線資源利用效率,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修訂完善《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將港口岸線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由2年延長為3年
現行《辦法》規定,港口岸線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延期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新修訂的《辦法》結合近年來建設項目實際,將港口岸線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長為3年,並取消延期審批,為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提供便利。
(二)進一步明確港口岸線使用的申請材料要求。
現行《辦法》規定,港口岸線使用的申請材料包括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等。新修訂的《辦法》進一步明確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岸線長度、使用用途、泊位噸級、通過能力等,並取消相關證明材料的要求,進一步減證便民、優化服務。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