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以部令形式公佈了《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對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進行合格審定、加強規範管理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舉措。現行《規則》由原民航總局于2005年發佈。近年來,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許可管理制度及監管要求發生了較大變化,《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對維修人員執照類別等要求等作出了修改,相應地需要對《規則》中有關規定作出調整,以契合維修單位運作需要;國際民航組織對維修單位提出了關於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需要就此對維修單位管理制度作出規定,夯實安全基礎。
二、主要內容
(一)根據“放管服”精神明確了監管措施。《規則》結合行業監管實際規定了維修單位應當向局方提供的年度報告內容;規定局方結合維修單位有關情況變化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國家信用監管有關要求,規定了信用管理專門條款。對於有多個維修地點的維修單位,要求其建立統一管理和手冊體系。將維修放行人員的能力要求與修訂後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關於維修人員的要求相銜接。在維修單位保持持續工作、運作管理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明確無需每兩年對工作人員進行再培訓。
(二)明確了維修單位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對維修單位開展維修活動必需的廠房設施、設備器材、人員配置、技術文件、維修單位手冊,以及在維修過程中形成的維修記錄、維修放行證明、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報告等具體事項作出了技術性規定。
(四)按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要求設定了法律責任。結合行業監管實踐,對維修單位不能持續合規、不滿足技術性要求、不如實報告資訊等確有必要設定處罰措施的情形,根據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政策: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