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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企業資訊公開規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辦公廳    2022-02-28 17:40:00

一、關於制定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2020年印發了《公共企事業單位資訊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明確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制定或者修訂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領域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資訊公開規定,同時對資訊公開工作提出了有關基本要求。我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部署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臺了《公共交通企業資訊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關於目標任務

公共交通直接關係人民群眾日常出行和切身利益。《規定》旨在建立健全公共交通企業資訊公開制度,加強和規範公共交通企業資訊公開監督管理,進一步提升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務水準,助力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更好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三、關於施行領域和範圍

《規定》明確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領域的公共交通企業資訊公開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並對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類別進行了細化,包括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車客運、道路客運站、水路旅客班輪、港口客運站。同時,結合鐵路、民航領域管理特點及公共交通企業運營實際,授權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據社會公眾出行需要細化鐵路、民航領域公共交通企業類別、具體公開內容和時限。

四、關於資訊公開要求

(一)資訊公開方式要求。《規定》明確了公共交通企業資訊公開應當採取主動公開方式,並堅持便民實用、及時全面的原則。同時,為滿足公眾相關資訊諮詢服務需求,《規定》明確公共交通企業應當設置資訊公開諮詢窗口,及時回復公眾諮詢,並針對不同群體優化諮詢服務;設置資訊公開諮詢窗口可以採取電話、網站、現場諮詢等方式,並注重與客戶服務熱線、移動客戶端等進行融合。

(二)資訊公開內容要求。《規定》明確了公共交通企業資訊公開內容包括運營服務、安全防範、應急處置、權益維護等資訊的一般性要求,並進一步細化了公路、水路領域資訊公開內容。同時,為了加強綜合交通運輸服務,對綜合客運樞紐作出特別規定,要求做好樞紐內導向標識、換乘路徑、集疏運路線圖等資訊的主動公開。

(三)資訊公開時限要求。《規定》明確了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及時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同時,為了便於公眾及時調整出行安排,明確因運營線路、站點等資訊發生變更影響公眾出行的,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在變更實施之日3日前予以公開,因交通管制、重大公共活動、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等導致臨時變更的應當及時公開。

(四)資訊公開渠道要求。堅持務實管用、因地因事制宜和便於公眾知曉的原則,《規定》明確以文字、標識、圖示、視頻、音頻等方式,通過交通運輸場站、交通運輸工具及其服務設施、網路平臺以及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資訊的渠道公開資訊。同時,對通過交通運輸場站、交通運輸工具及其服務設施設置廣告的,明確要求不得覆蓋、遮擋應予公開的資訊。

五、關於管理職責

《規定》明確了部負責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的資訊公開監督管理工作,各級鐵路、民航監管部門按照職責指導和監督鐵路、民航領域公共交通企業的資訊公開工作。

六、關於監督方式

為強化監督及責任落實,《規定》明確了相關部門對公共交通企業未按規定公開相關資訊的管理舉措,同時明確公眾對公共交通企業資訊公開內容、時限、渠道等事項有異議的,有權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相關部門應當對公眾的申訴予以受理登記,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切實保障社會公眾合法權益。


相關政策:公共交通企業資訊公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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