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制定公佈了《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有關情況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通用航空業是以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為核心的戰略性新興産業體系。近年來,我國通用航空業發展迅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通用航空安全保衛的規章,對通用航空的安保管理多參照運輸航空進行,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針對性不強、措施執行不到位等情況。國家有關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政策要求處理好通用航空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強化安全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實施分類精細管理。因此,有必要適應新形勢下民航安全工作需要,出臺專門規章,彌補通用航空領域安保管理的立法空白,切實提高通航安保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推動通用航空業高品質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對通用航空器運營人(以下簡稱運營人)安保工作的具體要求。一是明確運營人對通航安保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同時,考慮到運營人的不同規模及實際運作保障能力,允許運營人通過簽訂安保協議的方式委託安保服務機構具體執行安保措施,但不轉嫁其法定責任。二是要求運營人制定安保方案並及時修訂、妥善保存,並要有安保機構或安保負責人負責協調落實安保責任。三是要求運營人加強人員管理,對相關人員開展背景調查、安保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養。四是要求運營人採取有效安保措施確保航空器安全。五是考慮到載客類、載貨類等通用航空活動事關公眾安全,對其安全檢查、人員或物品的運輸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強調了在運輸機場開展通航活動的特別要求。一是考慮到安保標準的差異,明確在運輸機場降落的通航活動人和物,在機場控制區內不得與公共航空運輸相混;對需要進入機場控制區的通航活動人和物,應當按照公共航空運輸的標準實施安全檢查。二是明確進入機場控制區的通航工作人員應當經過背景調查,切實防範人員對運輸機場安全的威脅。三是明確了運營人工作人員攜帶工具設備進入機場控制區的操作程式,在不降低運輸機場安保水準的前提下,為通航在運輸機場活動提供便利。四是對在運輸機場開展載客類通航經營活動,從旅客身份查驗、物品攜帶、安全檢查等方面作出規定,確保公眾人身財産安全。
(三)規定了局方監管的具體要求。一是規定了局方對運營人航空安保方案、安保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運營人的配合義務。二是針對相關責任單位未履行安保責任的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