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部公佈了《關於廢止〈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的決定》。有關情況如下: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30號,以下簡稱《規定》)由原民航總局于2004年10月12日公佈,對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條件和審批登記程式作出了規定。目前,對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相關許可制度已經取消並改為備案管理,《民用航空法》也作出了相應修改。為此,需要對《規定》予以廢止。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廢止《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