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5號令),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改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制定於2011年,于2013年、2017年兩次局部修訂,于2020年全面修訂,主要是對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證書籤發管理予以系統規範。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便利船員,針對駕駛海船在內河行駛的海船船員(以下統稱“海進江船員”),交通運輸部決定通過修訂《規則》,以優化調整相關管理措施。
二、修改內容
將《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有關“海進江船員”需取得《海船船員內河航線行駛資格證明》的要求,調整為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通過相應考試,並經航線簽注。同時,交通運輸部將同步出臺配套文件,明確相關具體操作性安排及政策過渡措施,保障改革工作平穩有序。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