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5號),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7月30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決定》明確下調“對船舶在進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等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起罰數額。為落實《決定》要求,對船舶在進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行為的起罰數額予以下調。此外,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刪除了規章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不相符的內容,對於船舶未按規定積載、隔離貨物行為的處罰,將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相關處罰規定。
相關政策文件: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