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6號),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7月30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決定》明確下調“對船舶未按規定保存相關記錄簿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落實《決定》要求,對船舶未按規定保存相關記錄簿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此外,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刪除了規章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不相符的內容,對於採取衝灘方式拆解船舶以及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過駁作業未落實防污染措施行為的處罰,將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處罰規定。
相關政策文件: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