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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23-05-10 16:06:33

日前,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了《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便於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客運經營者更好地理解《管理辦法》,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管理辦法》出臺背景、主要修訂內容及貫徹實施要求等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交通運輸部在前期試點基礎上,2017年12月印發了《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試行辦法實施以來,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管部門累計聯合審核了4.4萬個接駁組織方案,客運企業通過接駁運輸方式完成167.4萬個運次。截至2023年3月底,全國開展接駁運輸的省(區、市)、企業、班線、車輛、接駁點分別為26個、250家、1471條、2801輛、215個,日均開展接駁運輸960余次,接駁運輸呈現覆蓋範圍平穩、總體規模下降趨勢。經評估,試行辦法總體符合接駁運輸工作實際,適應企業運營需求和群眾安全便捷出行需要,在規範企業接駁運輸管理制度、促進接駁運輸資源整合、推動與公安交管部門資訊交互互認、加強接駁運輸運作過程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保障了長途客運車輛安全順暢運作,提升了旅客出行體驗。

二、主要修訂內容

《管理辦法》延續了試行辦法的架構和主體內容,修訂工作堅持以下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管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考慮綜合運輸體系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實際,在牢牢守住安全底線的基礎上,服務人民群眾夜間安全、便捷、經濟出行;適應簡政放權要求,做好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層級下放配套改革,相應調整接駁組織方案核實層級,指導地方接得住、管得好;強化與公安交管部門協同聯動,提升接駁運輸管理水準。具體修改如下:

(一)下放接駁組織方案審核層級。適應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層級下放要求,將接駁組織方案核實層級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部門(直轄市核實層級由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定),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加強督促指導。內容涉及《管理辦法》第七、十三、十四、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條。

(二)強化接駁運輸安全監管。一是突出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安全管理,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後重新提出申請的,如不實行接駁運輸,申請人應當合理制定班線運作安排,全程避開淩晨2時至5時。二是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明確“由多個承運主體共同實施分段式接駁運輸的,以《接駁運輸行車單》簽字時間為節點,前後承運主體分別承擔其承運路段的安全生産和其他相關責任”。三是完善監督檢查要求。明確各地交通運輸部門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接駁運輸管理平臺資訊記錄,責令接駁運輸企業整改違規行為,並實施重點監管。內容涉及《管理辦法》第四、二十、三十條。

(三)優化客運企業服務保障措施。一是結合地方實踐經驗,明確“鼓勵接駁運輸企業組建接駁運輸聯盟,設立公用型接駁點,降低運營成本”。二是完善每個趟次的接駁資訊記錄要求,新增接駁點採集交接班駕駛員圖像資訊方式,用於證明駕駛員執行接駁,便利企業操作。三是延續接駁運輸優化調整措施。落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部門前期工作部署,將不受淩晨2至5時通行限制的客運車輛運營里程上限由100公里更新為200公里,適用場景在高鐵或機場快線、短途駁載線路基礎上拓展通勤包車、定制客運,滿足市場需求,並要求此類客車駕駛員嚴格執行夜間連續駕駛不得超過2小時的規定,保障運作安全。內容涉及《管理辦法》第六、二十二、三十二條。

(四)調整《管理辦法》名稱。修訂後的文件名稱不再體現“試行”。後續將加強《管理辦法》實施情況跟蹤評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修訂。

三、貫徹實施安排

下一步,部將組織中國交通通信資訊中心按照《管理辦法》新要求,完善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接駁管理模組功能,為企業和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提供技術支援,鞏固完善與公安交管部門的資訊共用機制,提升資訊化監管水準。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強化政策宣貫。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總結和完善試行辦法實施期間本級採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和工作經驗,加強《管理辦法》宣傳解讀和業務指導,指導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客運企業、接駁運輸聯盟準確把握接駁運輸管理新要求,確保平穩有序實施。

二是便利政務服務。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掌握轄區內接駁運輸企業、線路以及企業設置的接駁點等基本情況,加強接駁運輸管理業務培訓,提升有關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服務水準,優化辦事流程,承接好每季度一次的接駁組織方案核實等業務工作,確保下放事項服務到位、管理高效規範。強化與同級公安交管部門的工作協同,對符合《管理辦法》要求不受淩晨2至5時通行限制的客運車輛,按規定給予通行便利。

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深入落實部關於深化防範化解安全生産風險部署要求,強化接駁運輸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切實保障車輛安全運作。充分發揮接駁管理模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登錄查看模組生成的接駁資訊記錄和相關違規記錄,對違規行為加強督促整改,督促落實接駁運輸企業、接駁點運營單位主體責任。結合安全生産綜合督查、重點時段安全檢查等,就《管理辦法》實施情況加強實地檢查。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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