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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3-08-18 16:45:00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以下簡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修訂出臺,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産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規定,同時進一步壓實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風險預防控制體系,完善政府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和責任制度,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等。為貫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需要對《規定》作相應修改。

二、修訂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主要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關於安全生産管理新的制度要求,包括:

(一)壓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一是明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港口經營人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投入保障、標準化和資訊化建設、雙重預防機制構建等方面義務。二是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加強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産安全設施、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相關數據資訊。

(二)強化管理部門安全監管要求。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將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監督核查,由應急管理部門調整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二是補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要求,避免和減少重大事故發生。三是增加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舉報的調查核實和違法行為的督促整改義務。四是建立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部門間資訊共用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

(三)加強從業人員權益保障。一是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保障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傷害後及時得到賠償。二是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工作中的危險因素、防範和應急措施,並提供勞動防護用品、關注身心健康等。

(四)補充完善危險貨物範圍。現行《規定》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公約)中列明的散裝油類納入危險貨物範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了新型散裝油類物質,但由於公約缺乏增補機制,散裝油類目錄一直未作更新。國際海事組織2021年發佈文件,強制要求各締約國將該新型散裝油類物質按照公約管理。據此,對《規定》中的危險貨物範圍予以補充完善。

此外,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國家機構改革部署,對法律責任、機構名稱予以相應調整,與上位法和改革要求保持一致。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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