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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3-08-31 10:10:46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執行,切實做好《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2005年,交通部出臺了《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2016年、2019年兩次局部修訂),建立了檢測機構等級評定制度,系統規範了檢測活動。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將“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審批”明確為行政許可事項。為全面規範這一許可事項的實施,進一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制度,交通運輸部決定廢止舊規章,制定《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建立檢測機構許可制度。

1.實施分類分級許可。依據檢測範圍和檢測能力,將檢測機構資質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其中,公路工程專業設甲、乙、丙級資質和交通工程專項、橋梁隧道工程專項資質;水運工程專業分為材料類和結構類,材料類設甲、乙、丙級資質,結構類設甲、乙級資質。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不同專業、不同等級檢測機構資質。

2.明確審批層級和許可條件。一是明確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甲級、交通工程專項,水運工程材料類甲級、結構類甲級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其他檢測機構資質審批由檢測機構註冊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二是從主體資格、檢測人員、設施設備、場地環境、品質體系等方面規定了檢測機構資質的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同時《辦法》授權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配套文件對檢測機構等級條件予以細化。

3.規範專家技術評審。為保障檢測機構資質審批科學公正,《辦法》規定資質審批應當經過許可機關組織的專家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兩階段,即:既需要書面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還應當對實際狀況與申請材料的符合性、申請人完成品質檢測項目的實際能力、品質保證體系運作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同時明確了專家抽取要求、評審時限、評審報告內容。

4.優化證書管理。一是明確證書延續審批原則上以專家書面審查為主,但對於存在特定違法行為的仍需開展現場核查。二是規範證書變更,要求許可機關對檢測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情形應當開展現場核查;明確檢測機構發生合併、分立、重組、改制等主體資格變更情形的,應當重新提交資質申請;對於其他不影響檢測機構資質條件的事項變更,由檢測機構主動申請後可直接予以變更。三是規範資質證書內容、有效期、遺失補發以及終止經營等事項。

(二)全面規範品質檢測活動。

一是從工地試驗室設置、品質保證體系運作、樣品和檔案管理、資訊化建設等方面對檢測機構予以全面規範,規定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在同一項目標段中同時接受多方委託,不得轉包、違規分包,對檢測過程中發現的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的不合格項目應及時報告,不得轉讓、出租資質證書。

二是全面規範檢測人員從業行為,明確禁止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從事檢測活動,檢測人員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銷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三)強化品質檢測活動監管。

1.強化監督檢查。一是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明確了監督檢查具體內容和措施。二是規定部省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該組織比對試驗,驗證檢測機構實際檢測能力。三是強化社會監督,鼓勵投訴舉報涉及品質檢測違法違規行為,並要求主管部門及時核實處理。四是規定交通運輸部統一負責品質檢測信用管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從業行為開展信用管理。五是對於取得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示。

2.完善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管理實際需要,在規章許可權內,《辦法》視具體違法情形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違法行為設置了警告、通報批評和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此外,規章還授權交通運輸部制定技術評審工作程式的配套文件,以保障《辦法》順利實施。


相關政策: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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