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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3-10-10 09:33:26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0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下放了外派機構的許可層級,《規定》需作相應調整。此外,為進一步壓實外派機構責任,切實保障外派海員權益,也需對《規定》中的相關制度作進一步優化。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優化外派機構許可管理。落實國家優化營商環境和“一網通辦”要求,將外派機構的許可層級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調整為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不再要求外派機構到海事管理機構現場辦理資質變更、登出手續。同時進一步細化許可條件,壓縮許可時限,明確電子資質證書效力,並將定期集中年審調整為按取得時間分批年審,更加科學合理。

(二)壓實外派機構責任,保障外派海員權益。一是依據《海事勞工公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明確外派機構在外派海員上船工作前,應當保證外派海員與境外船舶船東簽訂就業協議並負責對協議內容予以審查。二是要求外派機構因停止經營或者資質被吊銷、撤銷的,應當對其外派在船的海員做出妥善安排,並將安排方案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三是優化備用金管理制度,補充完善備用金繳存主體和緊急情況下的動用主體,保證外派海員發生境外突發事件後得到及時救助。

(三)建立資訊通報機制,更好服務外派海員。要求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將外派機構名單等資訊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並由交通運輸部及時通報外交部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實現部門間資訊共用,更好進行協同監管和服務。

(四)依法設定行政處罰,規範海員外派活動。《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賦予規章設定處罰的許可權,對無證從事海員外派活動設定了一定數額的罰款。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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