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8號),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近日,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64號,以下簡稱《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作出修改,下調了“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含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對客運班車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等行為的罰款”數額,取消了“對道路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為落實《決定》要求,交通運輸部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進行了相應修改,對上述3項罰款事項進行了調整,其中下調2項事項的罰款數額,取消1項罰款事項。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