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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4-01-04 15:09:29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本規章內容,切實做好《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一)適應鐵路安全生産新形勢、新要求的需要。

安全生産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習近平總書記就安全生産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群眾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産工作和安全生産形勢發生較大變化,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施行,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施行,鐵路公安機關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革,都對鐵路車站和旅客列車安全檢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産的重要論述和對鐵路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適應鐵路安全生産新形勢、新要求,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安全檢查管理制度,規範安全檢查工作,確保廣大旅客生命財産安全。

(二)解決旅客出行難題的需要。

近年來,安全檢查一直是社會關注、旅客關心的焦點難點問題。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民有所盼,我有所為,要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從最突出的問題抓起、從最現實的利益出發,既要立足眼前、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具體問題,又要著眼長遠、完善解決民生問題的體制機制,有必要修訂原《辦法》,進一步規範安全檢查工作,完善服務措施,切實解決旅客的困難事、煩心事,努力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續、安全感更有保障。

(三)實現綜合交通統籌融合發展的需要。

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明確要推動城市內外交通有效銜接,做好與城市軌道交通銜接協調,實現安檢互認。2021年,國務院印發《“十四五”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明確優化跨運輸方式安檢流程,推動安檢互認。2019年,交通運輸部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要求與鐵路旅客車站相銜接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應為安檢互認提供便利。2022年,國家鐵路局修訂印發《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為實現安檢互認提供了有利條件。立足新發展階段,聚焦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新需求,與《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相適應銜接,有必要修訂原《辦法》,進一步推動交通行業制度規則“軟聯通”,為實現安檢互認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辦法》對鐵路運輸企業保障鐵路旅客運輸安全作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一)進一步壓實鐵路運輸企業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九項職責。包括規定公告、制度制定、資金投入、設施設備、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實施、禁限物品處置、資訊化、應急處置。

二是細化安全檢查設施設備三類要求。包括安全檢查作業場地和禁限物品臨時存放場所設置,安全檢查設備的配備、使用、維保以及檢測,視頻監控設備安裝和圖像保存要求。

三是明確安全檢查人員五方面規定。包括人員配備、教育和培訓、統一著裝、依法履職、健康保護。

(二)進一步充實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內容。

一是完善車站和旅客列車安全檢查實施要求。明確提出設備檢查和人工檢查兩種安全檢查方式,新增實施人工檢查條件、導盲犬安全檢查要求、分區隔離措施、對在不具備站場封閉條件的乘降所上車的人員安全檢查要求以及免檢規定。

二是新增具備場站封閉條件的乘降所和實施安全檢查的鐵路無軌站安全檢查工作要求,明確按照《辦法》規定進行。

三是新增進入安全檢查區域的商品、其他進站人員及其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要求,應當接受鐵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

(三)進一步明確禁限物品處理要求。

一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告知義務。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旅客攜帶禁止或者超過規格、數量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或者托運禁止托運的物品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旅客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二是明確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處理要求。發現上述物品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先期處置措施、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等。

三是明確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或者超過規格、數量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處理要求。發現上述物品時,旅客列車應將物品移交前方停車站,在車站旅客可選擇交送行人帶回、辦理托運、交車站保管、自棄四種處理方式。

三、《辦法》如何提升旅客出行體驗?

一是提高安檢通行效率。明確車站安全檢查通道開放數量、站內轉机換乘要求,以及鐵路運輸企業間、鐵路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間安檢互認要求。

二是便利禁限物品處置。明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供托運服務和保管服務,並提出細化要求。

三是優先服務重點旅客。明確提供重點旅客優先安全檢查要求,對不能通過安全檢查儀的嬰兒車、輪椅等物品應當實施人工檢查。

四、《辦法》在監督管理上有哪些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安全檢查監管機構。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是負責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的監督管理工作的鐵路監管部門。

二是明確安全檢查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對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處理投訴舉報,開展監督檢查等。

五、《辦法》是如何明確違法違規責任的?

一是明確企業違法違規責任追究。主要包括企業未按要求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培訓,安全檢查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二是明確旅客違法違規責任追究。主要包括旅客擾亂安全檢查秩序,違法攜帶禁限物品,托運作李時匿報、謊報物品品名、性質、重量等情形。

六、《辦法》在推動安檢互認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辦法》明確鼓勵鐵路與城市軌道交通、民航、道路、水路等有序銜接,助力推動提升運輸服務一體化水準和綜合交通運輸整體效率,發揮鐵路在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骨幹作用。具體有兩方面要求:

一是劃分責任。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其他交通運輸企業實現安檢互認或者單向認可的,按照雙方約定辦理。

二是細化措施。提出在綜合客運樞紐設置封閉、連續的聯運旅客換乘通道,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合作事項,完善設施設備,優化換乘流程,界定各方責任等一系列實施措施,為鐵路運輸企業與其他交通運輸企業規範開展安檢互認提供了重要依據。

七、如何保障《辦法》順利實施?

一是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廣泛宣傳,及時發佈政策解讀,便於鐵路運輸企業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辦法》內容,為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是強化監督落實。《辦法》施行恰逢春運期間,以春運督導檢查為契機,圍繞鐵路運輸企業在設施設備和人員配置、安全檢查實施、禁限物品處置等方面開展監督檢查,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著力解決旅客出行難題,推動《辦法》各項措施得到有效落實,確保順利實施。


相關政策: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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