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制定公佈了《關於修改<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4號)。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10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3〕20號)印發實施,取消和調整了33個罰款事項,並要求各相關部門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同時,國務院要求各相關部門持續壓減罰款事項,對違反法定許可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可採取其他方式規範管理的罰款事項做到應減盡減。交通運輸部對涉及郵政管理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梳理,對《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個別罰款事項作出修改。此外,對關於委託行政處罰的內容作出修改。
二、主要內容
此次修改,涉及2個條款。一是刪除第三十三條中委託行政處罰的內容,郵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行政處罰統一按照《行政處罰法》和《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執行,各具體規章中不再重復規定。二是刪除第三十七條關於未按規定作出收寄驗視標識、安全檢查標識的處罰條款。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