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修訂後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為,優化公路建設領域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當前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對原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明確主體和關鍵性工作範圍。增加了第九條內容,規定除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得進行施工分包外,其他工作均可依法施工分包。同時,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負面清單制定職責予以了明確。
(二)優化施工分包時點要求。刪除了原辦法第十一條“承包人對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中予以明確”等內容,在現第八條中明確“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中負面清單以外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分包給滿足相應條件的其他施工單位完成”。
(三)明確施工分包與勞務合作界面。根據總包企業、分包企業、勞務企業在方案編制、施工組織、品質安全進度控制等方面職責,在第五章行為管理中完善了轉包、違法分包、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等具體認定情形,對第六章附則中施工分包、勞務合作定義進行了優化,進一步明確了二者區分界面。
(四)規範施工分包單位應具備條件。刪除了原第六條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資格條件的規定,在現第八條中調整為“對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條件;其他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由發包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