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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董某對某市某區政府行政復議處理行為提起的訴訟案

來源:法制司    2024-02-29 19:40:00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董某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市某區政府

2021年9月6日晚22時許,申請人通過撥打12345市民熱線方式投訴違法夜間施工行為。市民熱線受理後於9月7日上傳了辦理結果,並於9月8日對申請人進行了回訪測評。申請人認為,其通過12345平臺舉報投訴後,某市某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未作出處罰決定,亦未出具書面蓋章的不予處罰決定,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向某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區政府經審理駁回了董某的復議申請。董某不服,針對某區政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再審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在12345平臺上所提投訴舉報是否屬於向行政機關提出履責申請,因不服12345平臺辦理舉報投訴回復行為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12345熱線是為暢通群眾與政府之間交流溝通所設立的統一受理訴求並協調、督促辦理的便民服務機制,通過該機製作出的相關處理行為不同於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針對特定申請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優化地方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53號)指出,“12345熱線負責受理企業和群眾訴求、回答一般性諮詢,不代替部門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辦理相關業務、實施監管執法和應急處置等”。本案再審法院認為,“在12345平臺上所提投訴舉報並不能等同於直接向具體行政機關提出履責申請,12345平臺對問題的答覆行為亦不應認為係代表行政機關作出的履職行為,即12345平臺對群眾投訴問題的答覆事項不屬於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作出的特定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

【案件啟示】

交通運輸系統行政機關應依法及時辦理市民熱線投訴舉報事宜。《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優化地方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53號)指出,“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是企業和群眾反映問題建議、推動解決政務服務問題的重要渠道,對於有效利用政務資源、提高服務效率、加強監督考核、提升企業和群眾滿意度具有重要作用。”交通運輸系統行政機關應依法及時辦理12345平臺轉交的相關投訴舉報,提高政務服務水準,積極回應群眾訴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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