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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産品和 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的決定》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4-03-11 09:34:42

日前,交通運輸部制定公佈了《關於修改<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5號)。現解讀如下:

一、修改背景

《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範了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設計批准、生産批准和適航批准相關要求,對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適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規定的行政許可總體上有14項,其中由民航局實施的9項,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的5項。為了便於行政許可實施,便利行政相對人申請和獲得許可證件,民航局將實施的部分行政許可委託給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根據《行政許可法》關於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要求,需對《規定》作出修改,明確民航局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規章依據。此外,隨著實踐發展和技術手段的成熟,擬免除載人自由氣球、滑翔機和部分正常類飛機等設計簡單的低速航空器功能可靠性試飛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兩個條款:

一是對第21.2D條作出修改,在《規定》明確民航地區管理局自行實施審批工作的5項行政許可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受民航局委託,實施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准書,以及適航證、出口適航證、外國適航證認可書的審批工作。

二是對第21.35條作出修改,在型號合格審定環節,免除載人自由氣球、滑翔機和按《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確定審定等級為1級或2級的低速飛機功能可靠性試飛要求。這些航空器設計簡單,功能可靠性比較直觀,可通過現有適航標準中的相關要求直接考察,産品安全可以得到保障。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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