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公佈了新修訂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交通運輸部2024年第7號令,以下簡稱CCAR-121部),于2024年4月13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理解CCAR-121部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CCAR-121部是民航飛行標準領域的一部重要規章,規範了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作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確保其達到並保持規定的運作安全水準。CCAR-121由交通運輸部于2017年9月發佈,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作了兩次局部修改。為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以來黨中央關於國家整體安全觀的新要求,對標國際民航公約附件近年來更新的政策和標準,促進新形勢下中國民航高品質發展,對CCAR-121部進行了系統性修訂。
二、主要內容
此次CCAR-121部修訂,除針對國際民航公約附件的新變化進行了國內規章轉化外,還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對運輸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飛行運作管理體系、持續適航管理體系、人員資質管理體系等方面的管理政策和標準進行了梳理和完善,具體內容如下:
(一)在運輸航空公司準入條件方面,根據目前行業運作實踐和國産飛機發展情況,結合通航法規體系重構的制度安排,調整CCAR-121部的適用範圍為“多發渦輪驅動的運輸類飛機”,提高CCAR-121部運輸航空公司的準入門檻和運作安全標準,以適應行業高品質發展需要。
(二)在運輸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方面,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增加了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和條件要求,細化了對安全管理體系和落實崗位責任的相關政策,全面落實“三管三必須”。二是明確了飛行數據分析方案的定義和實施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嚴格了運輸航空公司對FDR、CVR、QAR等數據的使用限制和適用範圍,強化了合理使用各類安全和運作數據,強化實施飛行數據分析方案的重要性。三是完善了運作合格審定的內容和標準,要求申請人必須建立與其運作性質和範圍相匹配的組織管理體系,並能夠對外委方實施有效的管理。
(三)在航空公司飛行運作管理方面,根據行業內的特定風險,結合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件,一是對於航空公司的政策制定和手冊管理,進一步細化了《運作手冊》的內容,規範了航空公司對《飛機飛行手冊》的管理方式,完善了公司《運作手冊》在飛行、運控、安保、危險品運輸、航衛等方面的內容,明確了局方和公司在制定標準操作程式、細化性能數據編排等方面的責任和要求,並根據目前行業內手冊電子化的新業態以及電子飛行包(EFB)等技術的推廣和運用,調整監管政策,推進無紙化管理進程。
二是對於航空公司的運作控制能力建設,調整了“運作控制”的定義,強調運作控制在確保飛行安全以及保障運作正常和效率方面的核心屬性;完善運控中心的定位和在組織架構、授權及職責方面建設要求,進一步明確航空公司、飛行機組和簽派員在簽派放行、飛行前準備、技術支援、改航備降等運作控制環節的職責;結合國內空中交通管制網路佈局以及衛星通信等新技術的發展,調整了公司運控和機組之間空地通信能力的管理要求。
三是對於飛行運作標準和政策,梳理了CCAR-121部與機場、空管、安保等規章之間的關係,細化了對新開運作區域和航路的管理要求,完善制定機場最低運作標準的方法以及運作中掌握相應標準的政策,修訂了飛機性能使用限制,強化對各類運作風險的預先控制;調整了在目的地備降場選擇方面的標準,容許運作控制能力強的公司更加靈活的制訂飛行計劃,進一步提升運作效率;完善了對基於性能導航(PBN)、低能見運作、運作增益、延程和極地運作等特殊運作的批准要求,調整了在跨水運作、機組和旅客氧氣配備等方面的政策,提高運作安全裕度;增加對客艙乘務員的配備要求,明確了航空公司在應急出口座位管理、旅客行李管理、移動電子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責任,強調公司在航班生産中所分配的任務不得影響客艙乘務員履行安全職責。
四是對於機組成員的運作作風,調整了飛行關鍵階段的定義,進一步嚴格了對機組成員行李和物品擺放及固定、飛行機組安全帶及通信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五是對於運作中的應急處置和報告,完善了航空公司和機組成員對飛行中緊急醫學事件、可疑傳染病、航空器氣象觀測等方面的報告要求,增加完善了飛機追蹤的政策,細化了公司運作部門在協助搜救和救援方面的職責。
六是對於航空衛生保障,修訂了對運輸航空公司航空衛生保障管理的相關規定,強化了航空公司航空衛生工作的安全屬性。
(四)在航空公司持續適航管理方面,一是對於機載儀錶和設備,調整了對第二駕駛員的儀錶設備要求,細化了渦輪驅動發動機所需的儀錶,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件最新修訂,修改了艙音記錄器(CVR)的記錄時長、氧氣設備的配備標準以及地形感知和警告系統(TAWS)的功能表述,增加了安裝8.8HZ水下定位裝置(ULD)、預測衝出跑道感知和告警系統(ROAAS)等設備的裝機要求,並考慮航空公司實際情況,給出了較長的過渡期。刪除附錄J等在適航審定規章已經明確的內容,在全面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件的基礎上,加強機載設備與適航審定規章間的協調。
二是在工程管理方面,嚴格了維修副總、總工程師的準入條件,優化了航空公司維修體系和培訓政策,取消了培訓大綱的制定要求,調整人員資質要求,強化關鍵崗位人員的專業性。修訂了對協議維修單位的表述,避免和航線委託維修單位混淆。強調品質安全在航空公司工程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增加了可靠性方案中對發動機監控的要求,完善了對維修記錄的管理規定。簡化“使用困難報告”等在規章中的描述,將具體要求在行政規範性文件中進行明確,便於後續的更新調整,增加了對於設計製造缺陷問題運營人向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報告的要求。
(五)在航空公司人員資質管理方面,強化了崗位勝任這一關鍵要素,一是根據國際民航組織附件,修訂原R章“高級訓練大綱”為“基於勝任力的培訓和評估方案”,全面滿足國際民航組織對新一代航空器機組成員訓練的要求。二是完善了對飛行機組、客艙乘務組、飛行簽派員訓練大綱在危險品訓練、安保訓練和應急生存訓練方面的內容及合格要求,要求航空公司強化各方應急處置程式的協調性和連貫性,明確在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中必須包含聯合演練。三是細化對飛行機組的訓練要求,增加了與實際運作區域相關的訓練內容,調整了附件D和E的訓練內容及設備要求,進一步提升飛行訓練與實際運作的匹配度。細化了合格證持有人在授權簽派員執行飛機簽派任務前,對其掌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驗證檢查的要求,嚴格對飛行簽派員的資質管理。
相關政策: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