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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簡易程式規定》解讀

來源:部海事局    2024-04-05 11:05:00

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簡易程式規定》(交海規〔2024〕3號,以下簡稱《規定》),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更好地理解《規定》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事故損失較小、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可以依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適用簡易調查程式。這就需要交通運輸部根據法律授權研究制定此《規定》,明確適用簡易程式的事故範圍、工作流程及要求等內容。

2012年,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出臺了關於簡易程式的規範性文件,簡易程式與一般規定相比,簡化了成立事故調查組、編寫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結案審批等環節,大幅壓縮了事故調查處理期限,提高了調查處理事故的效率。

為貫徹落實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要求,有必要在2012年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優化簡易程式的工作流程,擴大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效率,更加便民高效。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六條,包括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適用條件和除外情形,調查的工作流程,完成事故調查和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文書的時限,以及文書內容及格式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和第二條明確了制定簡易程式的目的和適用範圍。目的是為了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調查水上交通事故,規範事故調查工作。適用範圍是損失較小、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第三條規定了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和除外情形。適用條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沒有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死亡(含失蹤)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00萬元;二是事故涉及的船舶或者水上設施(以下統稱船舶),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事故損失等事實清楚;三是調查人員依據事故調查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則,對收集的相關證據進行分析,可以初步認定事故當事船舶的責任。除外情形也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發現船舶或者船員存在假證、無證等違法行為的;二是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三是擱淺造成船舶停航7日以上的。

(三)第四條規定了指定調查官負責事故調查,以及調查取證人員數量和資格要求。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應指定1名海事調查官負責事故的調查,事故調查取證人數應不少於2人。

(四)第五至第八條對簡易程式主要流程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現場勘查;第六條規定了評估簡易程式適用性;第七條規定了調查取證;第八條規定了認定事故責任。

(五)第九條規定了簡易程式的一般調查期限和特殊情況的調查期限。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應在接到所有當事船舶遞交的《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或者《內河交通事故報告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事故調查;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六)第十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了出具事故調查結論文書的時限及公開要求。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應在完成事故調查後,兩個工作日內作出事故調查結論文書;事故調查結論文書依法公開。

(七)第十二條規定了用簡易程式調查事故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式事故調查要求的,應終止適用簡易程式,按一般規定進行調查。

(八)第十三至十四條規定了事故調查中發現的相關單位及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安全問題及安全管理薄弱環節的事故處理要求。

(九)第十五條明確了水上交通事故的範圍。

(十)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實施生效時間。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簡易程式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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