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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張某對某縣交通運輸局資訊公開答覆提起的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24-05-30 10:59:57

【基本案情】

申 請 人:張 某

被申請人:某縣交通運輸局

2021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簽收申請人的一份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在申請中,張某要求被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公開在其房屋北側路段進行省道S231拓寬區域的用地批復結果文件。當天,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電話聯繫了申請人,告知其申請資訊的歸屬單位。在徵得張某的同意後,被申請人派專人將《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及附件(一式3份)移交給資訊歸屬單位,但未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答覆。

張某不服,針對被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

【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明確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供申請文件,但是被申請人僅電話告知了公開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沒有作出書面答覆。復議機關最終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政府資訊公開答覆。

【案件評析】

(一)被申請人移交資訊公開申請的行為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保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所申請公開資訊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本案中,被申請人經核實,其自身並非相關資訊的歸屬單位,未製作或者保存相關資訊,並無義務公開相關資訊。被申請人可直接依法答覆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如果能夠確定公開責任主體,依法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但是,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的申請移交給資訊歸屬單位處理,並無法律依據,處理方式不當。

(二)被申請人答覆形式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四十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資訊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資訊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資訊,可能危及政府資訊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資訊。”根據以上規定,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規範作出行政行為。本案中,鋻於申請人明確要求以書面形式公開相關資訊,且被申請人不存在“提供政府資訊可能危及政府資訊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等情形,所以應當書面作出回復。被申請人僅進行電話答覆,程式上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啟示】

(一)行政機關應做到政府資訊公開答覆內容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了政府資訊公開答覆責任主體。行政機關如果製作或獲取了相關政府資訊,就應當依法履行答覆責任,及時予以公開。對於不屬於本單位負責公開的相關資訊,或者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資訊,依法不予公開。如果沒有製作或者獲取相關政府資訊,也應當依法規範答覆。對於能夠確定負責公開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的,要準確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不應當直接將申請材料轉送給應當公開相關資訊的行政機關,也不應當對申請人不予答覆或者僅電話告知。

(二)行政機關應做到政府資訊公開答覆程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分別對資訊公開的答覆期限、答覆形式作了規定,行政機構應當嚴格規範作出答覆。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在資訊公開答覆中仍存在程式違法或者瑕疵,如超期答覆、以發手機短信、打電話口頭告知甚至根本不予回復等情形,不利於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政府資訊公開答覆形式雖然看似簡單,實際上關乎申請人的切身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應積極回應群眾對資訊公開的需求,規範作出答覆,提高政府資訊公開行為的規範化、法治化水準,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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