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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5-01-16 09:40:08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修訂後的《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有關單位和個人更好理解修訂後的《辦法》,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原《辦法》自2003年公佈實施以來,對規範和保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推進和加強行業監管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施行後,本著“急用先修”的原則,以局部修訂的方式,對原《辦法》中與新《行政處罰法》相衝突的內容以及急需補充的內容進行修訂完善。此後,國務院先後印發了進一步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等,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行政處罰工作的要求,與時俱進地完善民航處罰工作程式,根據《行政處罰法》,對原《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工作。

二、修訂思路

全面修訂《辦法》,圍繞民航行政執法中的重點問題,進一步推動民航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民航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提供更加具體的遵循,有助於在民航行政處罰領域全面貫徹和落實法治政府要求,進一步提升民航行政執法效能,更加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是嚴格落實上位法的要求。對於《行政處罰法》中立案程式、通報批評等新的制度規定進行重點研究,探索相關制度在民航行政處罰領域的落實。

二是以實踐需求為導向。與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共同研究處罰案件管轄權爭議、案件中止和終止等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結合實際案例進行了較為科學的制度設計。

三是統分結合。在《行政處罰法》的制度框架內,對於民航行政處罰的一些內部程式,考慮到民航地區管理局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和執法效率,允許各自製定工作程式進行細化。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主要聚焦四個方面,具體如下:

1.落實了新處罰法和國辦文件精神。

為有效貫徹落實國辦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指導意見,增加了法制審核章節,在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等環節明確了記錄的要求;明確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規定對不予處罰的情況應當進行教育;對民航行政機關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情形明確移送要求,對於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規定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2.完善了行政處罰工作具體環節。

首次將立案和撤銷立案的相關規定上升到規章層面,為做好相關工作提供了規章依據;增加了案件中止和終止的規定,並明確了具體的適用情形,加強了對處罰案件辦理過程的規範;設立聽證程式專章對聽證的實施進行了規範;對結案後的歸檔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3.強化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障。

規定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民航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在送達制度方面,規定經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民航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監管資訊系統等方式送達,便於相對人及時接收文書;在聽證環節,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

(四)明確細化了法律新增處罰種類。

對於行政處罰法新增的以往民航領域較少實施的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種類,作出細化規定,為今後的處罰實踐提供了指引。


相關政策: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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