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新修訂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4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是水路運輸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交通運輸行業安全風險防控的重要領域。隨著《海上交通安全法》《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修訂,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相關管理制度和處罰規定進行了優化調整,需要對《規定》作出相應修改,以落實上位法的要求,也更好適應安全生産形勢變化。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優化安全監管制度。一是完善托運人的通知報告義務,補充托運人需向承運人通知的貨物資訊和提交的相關材料,減少謊報瞞報現象。二是加強對水上過駁或者洗(清)艙、驅氣、置換作業活動的安全監管,新增編製作業方案的要求。三是建立港口水域外過駁安全作業區制度。四是完善危險貨物範圍,將國際海事組織通過文件強制要求各締約國按照《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公約)附則I管理的散裝油類納入危險貨物加強監管。
(二)完善許可管理要求。一是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進一步明確“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許可制度和申請材料。二是細化了《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設的“港口水域外海上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作業”許可的管理要求,明確許可申請材料。刪除已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等法規中作出規範的“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許可相關內容;為進一步便利相對人,在實踐中對既屬於散裝液體危險貨物又屬於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貨物,海事管理機構已優化許可程式,申請人提交一次申請,即可同時辦理兩個許可。
(三)調整行政處罰規定。本次修訂對行政處罰主要作了如下調整:一是對於《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上位法已明確的處罰事項,《規定》不再重復規定。二是進一步厘清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的關係。依據《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貨物予以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予以處罰;對於既屬於危險化學品又屬於危險貨物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相關政策: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