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在收費公路領域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以下簡稱“PPP新機制”),發揮好重大項目牽引和政府投資撬動作用,近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操作指南》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操作指南》的背景是什麼?
答:2023年11月以來,國家層面出臺《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聚焦特許經營項目,對編制審核特許經營方案、公平選擇特許經營者、規範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嚴格履行投資管理程式、做好項目建設實施管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為發揮好重大項目牽引和政府投資撬動作用,規範實施PPP新機制,充分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推動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新機制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收費公路新機制建設項目”)高品質發展,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操作指南》,為規範實施收費公路新機制建設項目提供指導。
問:《操作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操作指南》共6章42條,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政策依據、適用範圍和總體原則。第二章為特許經營方案編制與審核,明確了項目實施機構編制、完善特許經營方案等工作職責。明確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建設期投資支援等方式,提升收費公路新機制建設項目總體盈利能力。確定了收費公路特許經營方案審核許可權和相關要求。第三章為特許經營者選擇及特許經營協議簽訂,明確了特許經營者選擇的基本資格條件要求、評標辦法、中標候選人公示、簽訂協議流程、特許經營協議編制原則、收費公路立項審核及變更手續、交通運輸領域重點項目資金申請方式等。第四章為項目建設與運營,明確了在項目投融資、前期工作、建設及運營、設計及工程品質監控、成本審計、運營評價、資訊公開、提前終止等方面對項目公司(特許經營者)、項目實施機構各方的工作要求,以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社會公眾的監督內容等。第五章為項目移交,明確了項目移交責任、項目移交程式、過渡期時間、項目移交方案主要內容、移交涉及的鑒定和驗收等相關要求、項目移交完成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評估的內容等。第六章為附則,明確了《操作指南》的有效期以及解釋許可權等。
問:《操作指南》的起草原則包括哪些?
答:《操作指南》是PPP新機制實施以來國家層面首個專門針對收費公路新機制建設項目管理出臺的政策文件。一是明確經營性公路和特許經營的關係。《操作指南》明確了經營性公路可以按照PPP新機制要求選擇採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也可以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投資建設實施,為地方推進經營性公路的建設實施提供了可選擇的路徑。二是堅持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操作指南》明確提出,收費公路新機制建設項目應充分論證項目必要性和建設時機,在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過程中,合理測算項目總投資,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科學、嚴謹、審慎開展車流量預測和經濟可行性分析,確保經營收入應能夠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不因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額外新增地方政府未來支出責任。三是充分激發民營企業參與收費公路投資的積極性。通過完善準入制度,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或者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積極參與收費公路新機制建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獨立投標的民營企業或有民營企業參與的聯合體為中標候選人。四是突出可操作性。細化明確了收費公路按照PPP新機制實施的工作要點和操作流程,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更好更快、合法合規地推動收費公路新機制建設項目提供指導。
問:收費公路按照特許經營模式實施與按照傳統投資模式實施,政策依據和實施流程有哪些不同?
答:《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收費公路分為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兩類;公路收費權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只能由省級人民政府通過行政許可方式授予。其中,經營性公路是指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佈,依法採用招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採用傳統投資模式和特許經營模式建設經營性公路,都應符合《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及交通運輸部關於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政策規定。特許經營模式相對傳統模式,特許經營者基本條件更加嚴格,更注重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要求地方本級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本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的投標方、聯合投標方或項目股東,增加了加強運營監管和資訊披露等新要求。
收費公路傳統投資模式實施流程包括:確定項目發起機構,編制投資人項目實施方案、投資協議和項目經營協議,項目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後,採用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投資建設及運營;履行投資管理程式;投資者依法獲得收費經營權,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的監管,收費期限屆滿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收費公路特許經營模式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同時,還需符合《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其實施流程包括:確定項目實施機構,編制特許經營方案,審核特許經營方案,公開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履行投資管理程式,項目建設實施,項目運營和移交等。
《操作指南》聯合印發後,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指導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結合收費公路項目實際,合理選擇項目投資建設模式組織實施,發揮好收費公路重大項目牽引和政府投資撬動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投資,積極擴大有效投資,推動收費公路高品質發展。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操作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