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某市交運集團客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縣交通運輸局
一審第三人:某縣客運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2日,一審第三人某縣客運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某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辦理新增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提交了《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複印件、擬投入車輛和聘用駕駛員承諾、車輛進站經營承諾書、運輸服務品質承諾等材料。同日,被上訴人作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決定予以受理。2022年10月18日,被上訴人向目的地同級交通運輸局發出征詢新增道路客運班線意見的函。2022年10月24日,目的地同級交通運輸局作出同意意見。2022年11月18日,被上訴人以該項申請涉及當地重大項目建設及客運站搬遷等公共利益、依法需要組織聽證等為由,作出《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被上訴人于2023年9月15日組織召開聽證會,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准予某縣客運有限公司新增客運班線的許可申請。上訴人不服,訴至法院,主張被上訴人許可超期,剝奪該公司聽證權、審批條件不合法等,請求判決確認該行政許可決定書違法並予以撤銷。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涉案《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違法,駁回上訴人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
一、被上訴人行政許可內容是否恰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本案中,針對某縣客運有限公司的申請,被上訴人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原則,考慮了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充分評估穩定風險,所作行政許可內容並無不當。
二、被上訴人行政許可程式是否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2022年10月12日,某縣客運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提出新增客運班線經營的申請。2022年11月18日,被上訴人作出《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但此時已經超出了法定的二十日期限,法院判決確認涉案《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程式違法。
【案件啟示】
本案係道路客運市場準入領域發生的行政爭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充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綜合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充分評估社會穩定風險,審慎作出行政許可。同時,在作出許可過程中,要嚴格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了期限除外的條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法定程式、做好銜接協調,依照法定方式、按照法定時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否則,一旦引起糾紛,將被法院或復議機關作出否定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