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區人民政府
2001年4月,某工程拆遷指揮部對申請人作出《限期搬遷騰地通告》,認定該戶房屋屬歷史性違章建築,按照有關政策不予任何補償和安置。2017年6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要求提供“認定某房屋為歷史性違章建築的證據和不予任何補償安置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同日,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對其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予以受理。2017年7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告知書稱:“經多方查證,也無結果,故認定你戶房屋屬於歷史性違章建築。”申請人不服,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定職責,先後提起行政訴訟、上訴,申請再審。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本案爭議焦點】
一、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相關證據、政策和法律依據是否屬於政府資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也就是説,“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是政府資訊可以公開的前提。行政機關只提供已經存在的資訊,對於不屬於政府資訊或者政府資訊不存在的,行政機關並無製作資訊進行答覆的義務。本案中,法院認定,申請人申請公開“認定某房屋為歷史性違章建築的證據和不予任何補償安置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其實質是對拆遷指揮部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不服,其申請公開的相關證據、政策和法律依據,均不屬於政府資訊。
二、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定職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屬於政府資訊、政府資訊不存在、依法屬於不予公開範圍或者依法不屬於被告公開的,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説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依法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告知書予以答覆,已經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
【案件啟示】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範政府資訊公開答覆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政府資訊公開答覆責任主體。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保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所提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依法作出答覆。對屬於本機關製作或獲取的府資訊,應依法予以公開;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資訊,應依法不予公開。如果本機關不掌握相關資訊,但知曉公開資訊的行政機關,應依法予以告知。如果不屬於政府資訊或者政府資訊不存在,行政機關也應當依法規範答覆,持續提升政府資訊公開行為的規範化、法治化水準,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