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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孫某訴某區政府、某市政府政府資訊公開及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25-04-27 10:30:00

【基本案情】

上 訴 人(一審原告):孫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區政府、某市政府

2024年2月8日,孫某向某區政府提交了《資訊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對某房屋作為辦公用房的會議通過審議決定(會議全部內容及參加會議人員)”。某區政府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資訊公開答覆稱,孫某申請獲取的資訊係某區政府就相關事項進行內部討論形成的會議記錄,屬於該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資訊,對外部及孫某的權利義務不産生直接影響,不屬於某區政府應予公開的範圍。孫某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市政府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某區政府所作資訊公開答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復議決定予以維持。孫某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訴訟、上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會議紀要是否屬於過程性資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資訊以及行政執法案卷資訊,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資訊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説明理由。”本案中,法院認定,孫某向某區政府申請公開的“對某房屋作為辦公用房的會議通過審議決定(會議全部內容及參加會議人員)”係內部討論記錄,屬於過程性資訊,某區政府以不屬於應予公開的政府資訊為由作出答覆,已經履行了法定告知和説明理由義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啟示】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範政府資訊公開答覆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資訊,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資訊,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資訊以及行政執法案卷資訊,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資訊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1〕132號)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被申請人答覆政府資訊不予公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重點審查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是否屬於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四類過程性資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資訊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資訊,一般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資訊。”據此,針對“過程性資訊”,行政機關可以不予公開。實踐中,判斷相關政府資訊是否具有過程性,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公開的資訊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而不能僅根據名稱或標題輕易作出判斷。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以及處於行政機關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資訊,一般具有非正式性、非終局性特徵,不産生實際行政效力,行政機關可以不予公開。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所提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依據法定程式和時限規範作出答覆,提高政府資訊公開行為的規範化、法治化水準,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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