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楊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單位
2020年7月26日,上訴人楊某向被上訴人某單位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某單位對楊某控告某縣違法徵地立案程式、調查過程和結案的各種文書和資料”。2020年8月10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作出告知書,答覆稱不存在該政府資訊。上訴人不服,于同年8月20日向被上訴人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同年8月28日被上訴人作出《行政復議通知書》,要求上訴人予以補正復議申請材料。同年9月5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交《行政復議(補正)申請書》。2020年10月26日,被上訴人作出復議決定,認為被上訴人不存在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且已告知上訴人,並履行了資訊公開答覆義務,決定維持被上訴人作出的告知書,駁回上訴人的其餘行政復議申請。上訴人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訴訟、上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爭議焦點】
當事人以資訊公開的名義對投訴舉報的查處過程及結果進行諮詢是否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調整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稱《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本案中,法院認定楊某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內容實質上並非獲取政府資訊,而是以政府資訊公開的名義對投訴舉報的查處過程及結果進行諮詢,係借政府資訊公開的形式要求行政機關作出並提供行政處理決定。法院判定,楊某的申請構成諮詢事項,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調整範圍,某單位告知書對楊某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産生實際影響,明顯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也明顯不屬於行政復議的受理範圍。
【案件啟示】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範政府資訊公開答覆行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了政府資訊公開答覆義務機關。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答覆義務,如果本機關不掌握相關資訊,但知曉公開資訊的行政機關,應依法予以告知。如果沒有製作、獲取相關政府資訊或者申請公開的不屬於政府資訊,行政機關也應當依法規範答覆,提高政府資訊公開行為的規範化、法治化水準,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同時,當事人也應依法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機關也應依法加強檔案文件的歸檔工作。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並未對文件歸檔工作予以明確,但行政機關也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交通運輸領域關於文件歸檔的相關要求。行政機關如果未按規定進行歸檔或保存文件,將可能受到檢察機關等部門的質疑,甚至被賦予否定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