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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丁某訴某單位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案

來源:法制司    2025-08-29 16:17:39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丁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單位

2024年11月21日,上訴人丁某向某省電力公司郵寄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相關資訊。此後,上訴人認為某省電力公司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供電企業資訊公開實施辦法》規定的答覆期限,向被上訴人某單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25年1月16日,被上訴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本次行政復議中丁某提出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某省電力公司並非行政機關,某省電力公司未履行資訊公開的行為並非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為由,認定上訴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上訴人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訴訟、上訴。

【裁判結果】

一審裁定駁回丁某的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爭議焦點】

一、某省電力公司是否屬於適格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本法規定的被申請人。”本案中,上訴人認為某省電力公司未履行資訊公開職責,以該公司為被申請人向被上訴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院認為“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被申請人是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的法定條件”,最終認定“某省電力公司不屬於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不是適格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二、對公共企事業單位資訊公開的監督方式應通過何種途徑予以解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前款(即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資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本案中,法院也明確認定,對於公共企事業單位資訊公開的監督方式應通過向各級主管部門申訴的途徑予以解決。

【案件啟示】

作為交通運輸系統的相關企事業單位應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答覆職能,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公共交通企業資訊公開規定》等規定,依法公開相關資訊,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同時,申請人也應依法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如果認為公共企事業單位不履行資訊公開法定職責,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通過向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進行申訴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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