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萬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單位
2025年1月8日,上訴人萬某向被上訴人某單位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請求公開:某文件批復的某市各區的用地明細。2025年2月8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作出答覆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資訊,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資訊。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資訊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的規定,針對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某市各區的用地明細”,被上訴人無現成的和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政府資訊,需要對相關資訊進行加工、分析,被上訴人對申請的資訊不予提供。上訴人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訴訟、上訴。
【裁判結果】
一審裁定駁回萬某的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爭議焦點】
被上訴人是否有公開相關申請資訊的義務。《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公開的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資訊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説明理由”;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資訊,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資訊。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資訊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交資訊公開申請,涉及某文件批復的某市各區的用地明細,上述資訊屬於需要被上訴人對某市各區申報批復用地的用地明細表進行加工、分析,法院認定在此情形下,被上訴人可以不予提供。
【案件啟示】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範政府資訊公開答覆行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了政府資訊公開答覆義務機關。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答覆義務,在規定時間依據法定程式公開相關政府資訊,提高政府資訊公開行為的規範化、法治化水準,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同時,《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也規定了行政機關禁止公開和可以不予公開相關資訊的情形。針對相關需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如果當事人不服並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項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蒐集政府資訊,或者對若干政府資訊進行匯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第(六)項關於“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加工、分析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未予提供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