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 訴 人(一審原告):田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單位
2024年11月15日,被上訴人某單位收到上訴人田某提交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上訴人認為某格式合同審核人員學歷水準與實際不符,申請公開“某格式合同審核人員的學歷水準和公務員考試成績”,原因是:因該格式合同將主合同內容分拆在第一頁、第二頁、第七頁、第三十二頁。2024年12月6日,被上訴人作出被訴答覆稱,上訴人申請公開的相關資訊屬於內部事務資訊,不予公開。2024年12月27日,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不服被訴答覆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2025年1月23日,被上訴人作出被訴復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決定維持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答覆。上訴人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訴訟、上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爭議焦點】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資訊是否屬於內部事務資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資訊,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資訊,可以不予公開。”本案中,法院認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被上訴人審核格式合同人員的學歷水準和公務員考試成績,涉及被上訴人招錄其工作人員過程中所獲取的人事管理方面的內部事務資訊,被上訴人決定對此不予公開,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啟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內部事務資訊是行政機關履行內部監督管理職能、開展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資訊,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資訊。判斷是否屬於內部事務資訊,人民法院給出兩個方面考量:從形式上而言,資訊僅限于行政機關內部之間;從效力上來説,資訊僅為內部管理事項,對外部不具有約束力,不會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産生實際影響。一旦內部形成的資訊對外發佈或傳播,所記載內容直接設定相對人權利義務且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則不屬於內部事務資訊。在處理內部事務資訊時,行政機關需要在保護機關內部交流自由和保障公民知情權之間找到平衡。一方面,內部事務資訊的豁免公開是為了保護行政機關內部的決策過程,避免因過早公開而影響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必須確保資訊公開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