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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孟某訴某單位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及行政賠償案

來源:法制司    2025-10-30 16:43:20

【基本案情】

上 訴 人(一審原告):孟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單位

2024年11月26日,上訴人孟某向被上訴人某單位提交舉報信,反映某村莊非法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按集體土地徵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職等事項。因認為被上訴人未對該舉報作出處理,上訴人于2025年2月向被上訴人申請行政復議,請求:1.確認被上訴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2.賠償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3.依法糾正被上訴人違法履職行為;4.依法舉行復議聽證。2025年4月,被上訴人作出被訴復議決定,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等規定,對於上訴人反映的事項,被上訴人沒有直接查處職責,同時對於上訴人反映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職等事項,屬於要求被上訴人履行內部層級監督職責,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復議範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受理條件。上訴人關於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請求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等規定。被上訴人決定駁回上訴人的復議申請及行政賠償請求。上訴人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訴訟、上訴。

【裁判結果】

一審以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孟某的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爭議焦點】

一、信訪處理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舉報人應向具有直接查處職責的行政機關舉報。如果舉報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向有處理權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舉報,實質是向上級行政機關的信訪行為。本案中,法院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對某村莊非法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按集體土地徵收等事項進行查處,但被上訴人對上述舉報事項不具有直接查處職責,故上訴人的上述舉報事項屬於越級信訪事項。上訴人針對該越級信訪事項向被上訴人申請行政復議明顯不屬於行政復議的受理範圍,亦明顯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二、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本案中,法院認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等規定,上訴人反映的房屋拆遷等事項屬於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的職責,其向被上訴人反映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職等事項,屬於要求被上訴人履行內部層級監督職責。上訴人的上述復議申請事項明顯不屬於行政復議的受理範圍,亦明顯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案件啟示】

內部層級監督是一種基於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係而産生的內部管理行為。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具有指揮、監督和管理的職能,通過制定內部的工作規範、工作流程以及考核標準等方式,促使下級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遵循法定程式、符合政策導向。從法律性質上看,內部層級監督主要關注的是行政系統內部的權力制衡與管理,並非直接對外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進行調整。當事人可通過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直接審查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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