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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羅某訴某省政府政府資訊公開案

來源:法制司    2025-07-26 16:40:57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某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省政府

再審申請人羅某因撫恤待遇問題多次到多地的多個部門信訪,要求為其補發經濟補償費。2016年6月6日,某省信訪局向羅某作出《信訪事項不再受理告知書》,告知其反映的信訪事項已于2011年以“某終備報〔2011〕486號”三級終結。羅某對此不服,于2017年1月7日以郵寄的方式向再審被申請人某省政府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內容為:一、某終備報〔2011〕486號三級終結資料;二、信訪法定程式的書面答覆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聽證意見及依法送達回證。同年1月10日,某省政府收到該申請,同年1月24日,某省政府作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書》,答覆稱其申請公開的資訊屬信訪處理程式中的相關資訊,應依照《信訪條例》第十二條(現《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到省信訪工作機構查詢,某省政府不負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公開此類資訊的法定職責。羅某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再審。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裁定駁回羅某的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信訪處理過程中形成的資訊能否通過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途徑獲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保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規定,在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原《信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資訊化、智慧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資訊系統互聯互通、資訊共用。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資訊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該規定明確了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過程中相關資訊的查詢方式,作為調整信訪領域相關行為特別法的規定應優先適用。本案中,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資訊為相關信訪工作機構在處理羅某信訪事項中製作並保存的資訊,應當依照信訪途徑進行查詢,而不應通過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

【案件啟示】

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了,在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過程中相關資訊的查詢方式。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行政機關在信訪處理過程中的相關資訊,應當按照作為調整信訪領域相關行為的特別法——《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辦理,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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