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遊艇相關管理制度,提升遊艇行業服務和管理水準,6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海南省遊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適用於海南省管轄海域內遊艇及其乘員、遊艇碼頭、遊艇俱樂部、遊艇租賃以及遊艇進出島、從海南省進出境的監督管理,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
《辦法》強調,遊艇碼頭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以及應急預案,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安全檢查人員,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並如實記錄相關情況,確保安全生産。遊艇碼頭經營人應當制定符合碼頭實際的生産安全事故、突發事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等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在經營方面,遊艇碼頭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服務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明確標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內容;價格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
《辦法》完善遊艇俱樂部管理制度。為加強遊艇俱樂部安全和服務管理,要求建立實施遊艇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體系、遊艇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機制、開航前檢查制度、進出港報告制度、建立完善遊艇事故險情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制度、遊艇安全與防污染安全管理崗位制度。
為建立完善遊艇租賃管理制度,《辦法》放寬遊艇租賃業務備案要求。將遊艇租賃企業自有遊艇數量不少於5艘(其中40英尺以上游艇不少於2艘)調整為1艘遊艇,取消遊艇租賃企業進行遊艇俱樂部備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