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天津港口條例》(簡稱《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對推進智慧綠色樞紐港口建設、促進港産城融合發展等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強化天津港口支撐和服務輻射能力,更好助力京津冀協同發展。
港口建設與維護是港口穩定發揮功能的前提。《條例》明確加強智慧港口建設,支援港口經營人運用衛星導航、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資訊技術,推進港口裝卸、運輸、倉儲等環節的智慧化建設;加強綠色港口建設,支援港口經營人使用清潔環保運輸方式,優先採用清潔化生産方式,更新改造港口作業機械等設施設備,開展船舶綠色低碳燃料加注業務,擴大港區電能、風能、氫能等新能源應用範圍;加強樞紐港口建設,鼓勵港口經營人與航運企業拓展港口航線網路,推動優化港口集疏運作業,發展海鐵聯運,支援完善拓展內陸物流網路,提升港口聯通國內國際能力。
《條例》新增推進港産城深度融合發展的規定。明確大力發展集裝箱運輸,優化大宗貨物、冷鏈、汽車等貨類的物流服務,拓展倉儲、分裝、加工、維修、交易交割等功能,延伸服務鏈條,提高港口貨物增值空間。支援海洋裝備、綠色石化等産業發展,推動培育跨境電商、冷鏈等産業發展,鼓勵航運經紀、航運金融、航運會展等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提升適港産業和臨港經濟發展品質。
安全是港口高品質發展的底線。《條例》進一步明確對港口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別是對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和事故應急管理作出了規定。天津市港航管理部門將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