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相關要求,中國籍船舶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證書、文書。
《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六條明確,我部設置的的船舶檢驗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地方檢驗機構可以實施相關檢驗。《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明確,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制檢驗制度,檢驗由漁船檢驗機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