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必要性
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按照取消“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審批”要求,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批准”修改為“備案”。根據國務院相關改革推進要求和立法要求,需要對規章作出相應修改和調整。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修改的內容,將《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中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改為“備案”,和條例保持一致。同時,取消了罰則中對未進行備案的處罰規定,改為責令限期整改,避免因設置處罰而導致備案實際上仍然具有許可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