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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8-06-07 15:53:00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佈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部令2018年第8號,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就《規定》起草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軌道交通是大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骨幹,是建設現代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是便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在引領和支撐城市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出行、緩解交通擁堵、減少環境污染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大城市人民群眾日常出行重要的交通方式和城市正常運作的重要保障,其運營安全與服務水準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以及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新開通運營的城市增多、運營規模快速增長、客運量不斷攀升,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保障難度越來越大,乘客的服務需求和期望也越來越高,對提升行業管理水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今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要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制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法規規章。為貫徹落實《意見》要求,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和需要,更好履行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職責,我部在前期工作基礎上起草了《規定》。《規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舒適”的基本原則,明確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為進一步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切實保障運營安全,統籌協調各方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7章、56條,包括總則、運營基礎要求、運營服務、安全支援保障、應急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夯實行業管理基礎。樹立“規劃建設為運營、運營服務為乘客”理念,落實《意見》關於“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設置運營服務專篇”的要求,從車站設施、設備相容性、線網銜接等方面,細化了運營服務專篇的內容,理順運營與前期規劃的銜接。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正式運營前、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制度,明確了城市軌道交通試運作、初期運營、正式運營等建設與運營交接界面的工作內容和辦理程式,清晰界定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職責和義務。明確從業人員管理、設施設備準入與運作維護管理、風險隱患管控治理等相關要求。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資訊統計分析制度,確保及時逐級報送相關資訊。 
  (二)提升運營服務能力。立足於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高品質出行需求,建立運營服務品質承諾制度,運營單位要向社會公佈運營服務品質承諾,行業管理部門定期對運營單位服務品質進行監督考評,並向社會公佈結果。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的投訴受理制度,督促運營單位不斷改進提升服務水準。對造成嚴重影響的乘客違法違規行為,明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有效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三)加強安全支援保障。明確了保護區範圍內作業時的有關程式要求,要求作業單位制定安全防護方案,並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明確保護區作業巡查有關要求,對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築物等妨礙瞭望和侵界情況的處置進行規定,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保護。對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作、影響運營安全的禁止性行為進行規定。明確乘客進站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的具體要求,並要求運營單位要按規定在車站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清晰界定有關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防範的職責分工。 
  (四)強化應急處置能力。要求運營單位健全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應急預案體系。對運營單位的應急物資、應急救援裝備和隊伍、應急值守和報告等提出要求。明確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要求,建立運營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報送制度,不斷提高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水準。 
  三、下一步工作 
  下步,我部將積極指導各地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完善措施,加快推進《規定》的落地實施,更好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作,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適、經濟的出行服務。 
  一是組織開展系列宣貫解讀工作,使各地行業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準確理解《規定》精神、政策舉措和具體要求;二是跟蹤推進實施情況,及時指導各地解決執行過程中面臨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發揮作用、産生實效;三是抓緊制定《規定》配套政策制度,加快構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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