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並於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即將實施的《船舶安全監督規則》以便利運輸、強化監管為宗旨,以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為基礎,以“保障水上人命、財産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規範船舶安全監督工作”為目標,以“依法、公正、誠信、便民”為原則,全文共七章五十七條,構建了新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模式。
新頒布的《船舶安全監督規則》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及時與上位法進行銜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676號),取消了船舶進出港簽證,明確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新頒布的《船舶安全監督規則》進一步明確了船舶進出港報告的時機和方式。明確規定船舶應當在預計出境或者抵港4小時前向將要離泊或者抵達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資訊;航程不足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報告。船舶在固定航線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可以每天至少報告一次進出港資訊。船舶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傳真、短信等方式報告船舶進出港資訊,並在船舶航海或航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
二是強化了船舶安全主體責任。建立了船舶開航前自查制度,明確船舶在離泊前應當對船舶安全技術狀況和貨物裝載情況進行自查,填寫《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並由船長簽字確認,海事管理機構應將船舶自查情況作為執行船舶現場監督的重要內容。
三是實行船舶綜合品質管理。明確建立船舶綜合品質管理資訊平臺和船舶綜合品質檔案,對船舶的9大類資訊進行收集、處理和評定,以便對不同船舶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促進船舶、船員、船公司自覺遵守法律規定。
四是強化了船舶安全監督。將船舶安全監督分為船舶現場監督和船舶安全檢查,明確了船舶現場監督和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及船舶安全缺陷的處理,明確制定安全監督目標船舶選擇標準,以便合理選擇船舶實施船舶安全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