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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管理和運作規則》的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9-08-22 09:33: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9年第24號令頒布了《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管理和運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並將於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各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則》修訂出臺的背景、工作過程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工作過程

  《飛行模擬設備的鑒定和使用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41號)自2005年9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規範民航局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鑒定和持續監督檢查,以及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對其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管理和使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保證其達到並持續保持規定的等級和相應鑒定性能標準。但隨著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製造水準的不斷提高,新技術和新設備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上的應用,需要通過對規章標準進行及時更新,以滿足新技術條件和運作環境下的監督管理需求。

  根據規章施行以來的實際情況,結合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在管理和運作中的特點,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該規章進行了全面修訂,于2019年7月10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5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並於2019年7月31日公佈。

  二、主要修訂內容

  1. 規章標題

  為更好地反應規章修訂後的整體內容和管理思路,規章名稱變更為《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管理和運作規則》。

  2.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資格和義務

  為了保證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在取得合格證後能夠持續滿足相應鑒定等級要求,保障飛行訓練品質,本次修訂對運營人所應履行的義務做了進一步明確。

  3.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鑒定性能標準

  原《規則》中的飛機飛行模擬機鑒定性能標準、飛機飛行訓練器鑒定性能標準、直升機飛行模擬機鑒定性能標準、直升機飛行訓練器鑒定性能標準分別列為《規則》的附錄A、B、C、D,由於製造技術的快速進步和應用需求的不斷提高,將上述鑒定性能標準直接列入規章中不便於技術標準的及時更新,此次將鑒定性能標準從規章的附錄轉移至諮詢通告中,以利於後續及時修訂技術標準,保持與國際通行標準的一致性,並符合實際應用需要。

  4. 品質保證系統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建立的品質保證系統是航空培訓機構或運營人安全管理體系(SMS)的一部分,此次修訂將原《規則》中建立品質保證系統的推薦要求上升為強制要求,要求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品質保證系統,以配合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和發揮功能。同時,增加了品質保證系統每三年一次的復審要求。

  5. 合格證有效性

  結合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的措施,本次修訂對所模擬航空器主要用於通航和主要用於運輸航空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了區分。除模擬“符合CCAR-121部適用範圍的多發飛機”之外的其他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有效期最長可以延長至24至36個月,從而有效降低通航運營人所使用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鑒定頻率,更好地保障通航運營人飛行訓練計劃的按時實施。同時在設備合格證有效期內,採用由運營人每12個月向民航局提交設備運作維護報告並備案的形式進行持續監督,確保設備持續符合相應等級的鑒定性能標準。

  另外根據新型別或新型號航空器製造的實際情況,取消了過渡合格證,轉而對新型別或新型號航空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合格證規定了過渡期,並明確了合格證在過渡期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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