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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16-12-27 09:23:00

  經2016年第2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關於修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9號),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本次發佈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主要在兩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刪除了原規定第十條中“交通運輸部具體實施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水路運輸企業及其控股公司的經營許可”的內容,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具體實施省際客船運輸、省際危險品船運輸的經營許可”;二是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租用外國籍船舶從事臨時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調整為“15個工作日”。

  原規定確定的國內省際水路運輸許可許可權存在根據申請人企業性質和經營範圍兩個維度,除了省際客船運輸、省際危險品船運輸的經營許可外,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水路運輸企業及其控股公司(即中央航運企業)的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經營許可也由部具體實施。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今後不論是中央航運企業,還是地方航運企業,都將按照企業經營業務範圍來劃定國內省際水路運輸許可許可權。其中,交通運輸部具體實施省際客船運輸、省際危險品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省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具體許可權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這將有利於形成統一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監管體系,提高行政許可辦理效率。

  同時,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縮短審批時限,將“租用外國籍船舶從事臨時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這一行政許可的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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