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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17-02-06 13:44:00

  2017年1月16日,交通運輸部以2017年第1號令發佈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及建設單位等更好地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局長解曼瑩就《辦法》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以及貫徹實施有關要求進行了深入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設定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作為與航道有關的工程項目審批或建設的條件。為貫徹落實此項制度,規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有關工作,根據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在總結1994年以來橋梁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審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1條,分別是總則、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申請與審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主要內容是:

  (一)細化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適用範圍。

  《航道法》明確了需要開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項目範圍為與航道有關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工程除外。為便於執行,本《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評價審核適用的建設項目類型。考慮到與航道有關工程的項目類型眾多,《辦法》主要列舉了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河、臨湖、臨海建築物、構築物等常見工程類型。

  (二)明確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航評報告)編制的具體要求。

  一是明確了航評報告編制階段。按照《航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有關規定,《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航評報告編制。

  二是規定了航評報告編制依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編制航評報告。

  三是規定了航評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概況;所在河段、湖區、海域的通航環境;選址評價;與通航有關的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的分析論證;對航道條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運發展的影響分析;減小或者消除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的措施;航道條件與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情況及處理情況八個方面。

  四是規定了航評報告的編制主體。航評報告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經驗、技術條件和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機構編制,並強調了審核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設單位委託特定機構編制航評報告。

  五是規定了航評報告編制過程中應徵求相關方面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就通航影響徵求港航企業等利害相關方的意見,以便及時完善資料、優化方案,提高報告編制的全面性、科學性、合理性。

  鋻於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可能對上下游航道産生重大影響,《辦法》特別規定了攔河閘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航評報告編制過程中書面徵求上下游受影響省份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長江水系、珠江水系四級及以上高等級航道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等重要工程的,還應當徵求長江航務管理局或珠江航務管理局的意見。

  (三)規範了申請與審核要求。

  一是明確了申請審核的階段。《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航評報告後,提出審核申請。

  二是規定了申請審核時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要求。主要包括審核申請書、航評報告、建設依據、建設單位機構證明文件以及有關承諾函、協議等。同時強調了建設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是規定了審核的具體程式。《辦法》規定了審核程式主要包括材料審查、受理、審核、出具審核意見等環節,並對出具受理通知書、審核意見的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是規定了審核的技術要求。《辦法》明確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相關規劃以及建設項目所在河段、湖區、海域航道建設養護、通航安全、航運發展的相關要求作為審核的主要依據,並針對不同類型項目,具體規定了審核的重點。

  五是提出了審核方式。審核部門在審核中認為必要的,可以採取專家諮詢、委託第三方技術諮詢機構開展技術諮詢等方式。同時,《辦法》也強調了諮詢費用由審核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並對委託第三方技術諮詢機構開展技術諮詢的具體要求作出了規定。

  六是明確了審核的時限。為進一步規範航評報告的審核行為,提高審核效率,《辦法》規定了審核部門收到審核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完成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同時,考慮審核的技術複雜性,《辦法》規定了技術諮詢、專家評審、評價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核期限內。

  七是規定了未通過審核及相關情況變更的處理方式。針對審核未通過或出具審核意見後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的建設項目,《辦法》規定了具體的解決措施。

  (四)建立了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一是規定了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辦法》規定了審核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審核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所在水域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承擔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二是明確了建設單位接受監督的義務。主要包括嚴格執行審核意見、開工建設前報送施工圖設計相關內容資料、完工後報送審核意見執行情況資料等,《辦法》還強調了建設單位應當對所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是明確了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包括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的監管要求和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的監管要求。

  四是建立了“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督檢查機制。《辦法》要求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抽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對建設項目執行審核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五是規定了審核部門可以撤銷已出具的審核意見的若干情形。包括建設單位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意見、超越許可權出具審核意見、違反規定程式出具審核意見等,強化了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和公平、公正。

  (五)明確了交通運輸部與派出機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核及監督檢查中的職責分工。

  一是明確了審核許可權的分工。根據《航道法》規定的職責分工,明確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與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幹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為更好發揮交通運輸部派出機構作用,明確與長江幹線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除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跨(穿)越長江幹線的橋梁、隧道工程外,由長江航務管理局承擔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具體工作。

  其他建設項目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審核。

  二是明確了監督檢查的分工。《辦法》規定審核部門應當組織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就近便利的原則,規定交通運輸部負責審核的建設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其中與長江幹線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由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由所在水域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承擔。上述分工形成了審核部門審核、就近組織監督、現場監督檢查相銜接的閉合監管鏈條。

  (六)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辦法》對審核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瀆職違法的有關責任予以了明確。

  二是對《航道法》關於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的處罰額度進行了細化。《航道法》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或者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未通過審核而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規定了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額度,相對較為寬泛。《辦法》對此予以了細化,規定了實施罰款時,應當綜合考慮航道的等級及重要性、建設項目對航道條件與通航安全的影響程度、建設單位採取補救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確定罰款額度。

  三是明確了對建設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評審專家信用管理的相關要求。

  三、貫徹實施要求

  (一)加強《辦法》宣貫。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辦法》的宣貫學習,明確各自責任義務和相關的行為規範,確保《辦法》有效落實。同時,加大對有關建設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等的宣傳力度,使其知悉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申請、審核及接受監督檢查的全過程要求,讓社會了解、遵守、支援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確保制度落到實處。

  (二)加快推進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和落實有關預算經費。

  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加快推進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加強對建設單位、航評報告編制單位、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評審專家的信用管理,依法將失信行為資訊及時向社會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積極爭取財政資金,推進將有關審核諮詢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保障審核工作有序開展。

  (三)強化事中事後監督檢查。

  有關審核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負責航道現場管理的機構等應當按照《辦法》要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依法懲處各類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制度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航道及航道資源,堅決維護《航道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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