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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09-28 14:29:00

近日,交通運輸部以2018年第17號令頒布了《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民航各級管理部門、各運輸航空公司、航空安全員執照申請人以及社會各方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則》出臺的背景、工作過程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原《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84號)于2007年4月1日頒布、2007年6月1日施行,是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關於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的管理規範。該規章頒布至今已11年,在加強航空安全員資質管理、規範行政審批程式和確保人員資質持續有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併為民航各級行政監管部門有效行使監管職責、發揮監管效能提供了有力依據。隨著民航空中安保工作發生了新的變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別是在國務院簡政放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推進的現實背景下,需要對原來設定的許可條件修改完善,相關許可程式及證後監管工作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進一步調整。

二、規章修訂過程

根據規章修訂工作安排,民航局在深入、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徵求意見稿),多次在行業內徵求意見,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空警各支隊以及航空安全員訓練機構結合實際情況和現實需求,認真研提意見並及時向我局反饋。我局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對徵求意見稿多次修訂。在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後,形成了規章修訂草案。2018年8月27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8月31日公佈。

三、主要修訂內容

《規則》共六章、三十九條,分別對合格審定相關各方的職責、執照的申請和辦理、執照的管理、執照相關訓練和考試考核要求以及證後監管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根據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後的實際情況重新明確相關各方權責。

為適應資格認定審批制度改革後的需要,《規則》明確了民航局的行業監管職責,授權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執照頒發的相關工作,從執照申請、執照頒發、執照使用和執照管理等各個層面明確了相關各方的權利和責任,防止出現管理主體不明確、責任不清晰、多頭管理甚至交叉管理的現象。

(二)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程式和證件辦理要求。

航空安全員資質管理方式和形式的調整,帶來的是執照申請辦理程式和審定頒發主體等各項具體工作內容都隨之變化。但作為空中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力量,航空安全員的資格必須嚴控嚴管,不能出現絲毫放鬆。通過修訂,明確了執照申辦材料範圍,規範了執照申辦的受理程式,取消了臨時執照換發長期執照的辦理形式,壓縮了部分行政許可決定時限,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更優質的公共服務。同時,對執照的變更、補發、換發和登出等環節,進一步明確了辦理流程和適用情形。通過健全、完善的管理手段,能夠確保對執照持有人的資格進行持續監督,實現有效監管。

(三)結合民航實際情況重新確定航空安全員崗位條件和相關訓練學時要求。

一是充分聽取和收集民航行業內的意見和建議,結合航空安全員隊伍的實際情況,放寬女性身高要求;二是結合行業發展的需要,將守法信用資訊記錄明確作為崗位條件之一;三是大幅度減少實習飛行時間、明確實習飛行完成時限;四是減少定期訓練和日常訓練的學時要求。上述這些調整內容,既充分考慮到對原有規章相關條款的延續,同時兼顧行業發展實際情況,盡可能為企業和個人提供便利。

(四)完善執照持有人資質相關的訓練管理體系。

為提升航空安全員執照持有人的業務能力和水準,《規則》重新梳理了執照相關的各類訓練,明確了執照持有人資質相關的初任訓練、定期訓練、日常訓練、重獲資格訓練以及執行崗位任務所必需的其他相關訓練種類,規範了各類訓練的組織實施主體、訓練考試考核及相關的各項簽注,重新明確了相關訓練的補正要求。在“訓練及考試考核要求”這一章節,明確了航空安全員訓練機構的備案條件、備案程式、備案要求,並明確訓練機構的退出機制。通過修訂,不斷增強訓練組織實施的規範性和系統性。

(五)強化證後監管環節。

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則》明確了各類違反規章規定行為的處罰措施,既有針對執照持有人也有針對當事人單位和訓練機構的處罰規定,強化了企業對於執照持有人的管理主體責任,突出了局方的行業監管責任,嚴格控制執照管理各個環節,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不留監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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