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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18-02-12 16:09: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7年第33號令頒布了《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簡稱《規定》),並於2018年1月12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各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企業以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修訂出臺的背景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民用航空器噪聲合格審定是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根據相應的規章標準確定航空器本身的噪聲水準和等級,作為航空器獲得型號合格證的一個重要依據。《規定》自2002年頒布實施,2007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對規範民用航空器噪聲合格審定工作和降低新審定航空器噪聲水準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降低新審定航空器的噪聲水準,結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修訂及其他民航發達國家規章修訂的情況,民航局對《規定》進行了第二次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隨著航空活動的增加和環保工作的加強,新研製航空器的噪聲水準也被要求不斷降低。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對新提交型號合格證申請的直升機採用了較高的要求,美國聯邦航空規章也相應採納了這一要求。此次修訂參考美國航空規章,採納了國際民航組織對直升機的噪聲要求,新增第三階段噪聲級和第三階段直升機的定義,第三階段噪聲要求較第二階段更為嚴格,起飛噪聲級降低3分貝,飛越噪聲級降低4分貝,進近噪聲級降低1分貝。

  此次修訂還參考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對“最大正常工作轉速”、“平均發動機”等術語進行了定義。

  此外,此次修訂還進行了一些文字修改,使得相關規定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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