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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科技司    2018-09-10 08:45: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發中心是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企業為主體,以協同創新等方式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及産業化、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開展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産業化,為提高綜合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交通強國提供科技支撐。

  第四條 研發中心由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能力的企業&&進行建設與運作,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研究開發實體,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

  第五條 研發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黨的組織,依照黨章黨規和中央要求發揮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是研發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定研發中心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指導研發中心的建設與運作。

  (二)以部名義發佈研發中心認定指南,組織申報認定工作。

  (三)組織開展研發中心評估工作,依據評估結果對研發中心進行調整。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是研發中心的協助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協助管理機構),指導本地區或所轄單位研發中心的建設和運作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推進研發中心建設,落實相關配套支援政策,協調解決研發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建、調整研發中心管理委員會,聘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依據本辦法,指導和監督研發中心的運作和管理。

  (四)協助交通運輸部審核研發中心有關重大事項,配合做好研發中心的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 研發中心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是研發中心運作與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研發中心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負責研發中心的建設與管理。

  (二)提出研發中心技術委員會組建、調整方案,聘任技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為研發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撐保障條件。

  (四)配合交通運輸部做好評估等工作。

  (五)根據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建議,提出研發中心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和參加單位調整等重大事項變更的申請。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研發中心採用申報認定方式確定,由交通運輸部發佈申報指南,組織開展認定工作。申報指南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商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條 申報研發中心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交通運輸發展現實和長遠需求,規劃清晰、目標明確,在所申報領域有重要影響。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國內領先水準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國內一流水準的研究開發和技術整合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四)具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擁有國內先進水準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

  (五)具備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與運作模式。

  第十一條 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依託單位,應按照規定格式提交《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申報書》,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單位聯合申報。

  第十二條 認定主要對依託單位、參加單位的基礎條件與認定要求的匹配程度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程式分為初審、現場評審和結果確定與公佈三個階段。

  (一)初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研發中心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包括形式審查、會評等。通過初審的,進入現場評審。

  (二)現場評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研發中心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結果確定與公佈。交通運輸部根據初審和現場評審意見,研究確定研發中心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佈。

第四章 運作與管理

  第十三條 研發中心實行“開放、共用、合作、競爭”的運作機制。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研發中心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準、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市場開拓能力。

  第十五條 研發中心主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每年在研發中心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

  第十六條 研發中心設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是研發中心的日常管理組織,主要職責是:審定研發中心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聘任研發中心主任;審定技術委員會組建方案;審議研發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對研發中心進行年度考核;監督和審查研發中心的財務預決算;負責協調研發中心建設和運作過程中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由協助管理機構及依託單位、參加單位有關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7人。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依託單位推薦人員擔任;委員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一般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連續兩次不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2/3。管理委員會的組建、調整由協助管理機構負責,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是研發中心的學術指導組織,主要職責是為研發中心技術發展方向進行把關,為研發中心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提供技術諮詢。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得少於9人,其中依託單位的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2。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技術委員會組建及調整由依託單位提出並報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一條 研發中心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參加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須經技術委員會論證、管理委員會審核後,由協助管理機構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研發中心的日常運作費用由依託單位自籌,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研發中心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吸引社會力量等投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研發中心應加強智慧財産權的規範管理。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研發中心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應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研發中心對外開放,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條 研發中心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建立開放共用機制,依託有關平臺面向社會開放運作;研發中心應強化社會責任,積極服務行業發展,並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與普及。

  第二十六條 研發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研發中心應注重科研誠信建設,維護良好學術風氣,營造寬鬆民主、創新共用、嚴謹求實的科研環境。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八條 研發中心建立並實行年度考核與報告制度。管理委員會每年組織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研究水準與貢獻、研究條件建設、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作管理、技術轉化及經濟效益、科研誠信建設等。年度考核報告應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研發中心實行定期評估制度,評估週期一般為5年,主要對研發中心評估週期內整體運作狀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評估規則,確定參評名單,組織和指導有關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佈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等。

  第三十一條 評估程式分為自評、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一)自評。參加評估的研發中心,應填寫《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評估報表》《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評估指標測評表》,並形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

  (二)現場評估。交通運輸部對自評工作符合要求的研發中心,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現場評估並形成評估意見。

  (三)綜合評議。交通運輸部根據自評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經公示無異後確定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評估結果,對研發中心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研發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對通過認定的研發中心授予銘牌。銘牌的中文名稱統一命名為“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依託單位)”。

  第三十四條 在研發中心建設與運作管理中,凡是屬於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應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鐵路、民航、郵政領域研發中心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交科技發〔2011〕437號)、《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廳科技字〔2011〕17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抄送: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車集團有限公司,各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依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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