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政策解讀 > 《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解讀 > 相關政策

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來源:科技司    2017-11-21 15:20: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建設與管理,依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高水準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高層次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立足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圍繞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主導方向,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交通運輸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為提高綜合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支撐。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幹企業進行建設與運作,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重點實驗室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作。
   (二)以部名義發佈重點實驗室認定指南,組織申報認定工作。
   (三)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依據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調整。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是重點實驗室的協助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協助管理機構),承擔其所轄單位(包括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作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落實相關配套支援政策,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依據本辦法,指導和監督重點實驗室的運作和管理。
   (三)協助交通運輸部審核重點實驗室有關重大事項,配合做好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評估、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運作與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
   (二)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備案;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以及運作經費等條件。
   (四)配合交通運輸部做好評估、檢查等工作。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等重大事項的調整申請。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採用認定方式確定,由交通運輸部發佈認定指南,組織開展認定工作。認定指南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商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交通運輸發展現實和長遠需求,規劃清晰、目標明確,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學術水準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準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
   (二)擁有學術水準高,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
   (三)具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擁有國內先進水準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依託單位能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和運作經費。
   (四)已連續運作2年以上,具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礎條件。
   第十條 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實驗室,其依託單位可按規定格式填寫《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申請書》《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指標測評表》,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認定主要對實驗室基礎條件與認定要求的匹配程度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程式分為初審和現場評審二個階段。
   第十一條 初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包括形式審查、會評等。通過初審的,進入現場評審。
   第十二條 現場評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初審和現場評審意見,研究確定重點實驗室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佈。

第四章 運作與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共用、合作、競爭”的運作機制。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準、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組織,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2/3。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由相同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低於9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一般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是依託單位聘用的全職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留學人員、訪問學者、進修人員等。
   第二十條 鼓勵重點實驗室要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建立開放共用機制,依託有關平臺面向社會開放運作;重點實驗室應強化社會責任,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與普及。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産權的規範管理。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的日常運作費用由實驗室、依託單位自籌,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重點實驗室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重視科學道德和誠信建設,堅持嚴謹治學,維護良好學術風氣,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發展目標變更等重大事項,須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批准。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考核與報告制度。依託單位每年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實驗室研究水準與貢獻、實驗條件建設、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作管理等。年度考核報告應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交通運輸部會同協助管理機構,每年對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定期評估制度。交通運輸部負責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評估規則,確定參評重點實驗室名單,委託和指導有關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佈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等。
   第三十條 定期評估週期為3~5年。定期評估主要對實驗室近3~5年的整體運作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程式分為自評、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三十一條 自評。參加評估的重點實驗室,應填寫《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評估報表》《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測評表》,並形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
   第三十二條 現場評估。交通運輸部對自評工作符合要求的重點實驗室,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並形成評估意見。
   第三十三條 綜合評議。交通運輸部根據自評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確定評估結果並予以公佈。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依託單位)”。
   第三十六條 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作管理中,凡是屬於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鐵路、民航和郵政領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領域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協助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5〕317號)、《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廳科教字〔2005〕29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政府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