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開放共用,加速融通創新
——《交通運輸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日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交通運輸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管理暫行辦法》(交辦科技〔2019〕10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于2019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出臺的背景、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從健全國家創新體系、提高全社會創新能力的高度,通過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把公共財政投資形成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共用,讓他們更好為科技創新服務,為社會服務。2018年12月5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動國有科研儀器設備以市場化方式運營,實現開放共用。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017年,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了開放共用工作中各部門和管理單位的職責,並要求各部門制定相應實施細則。2018年10月,科技部、海關總署聯合印發《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用管理辦法(試行)》。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以來,國家和地方關於重大科研設施和大型儀器開放共用的政策文件達20余個。
近年來,我部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用的部署要求,積極推動交通運輸行業科研設施和大型儀器開放共用,取得了積極成效。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管好用好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科研儀器設備,充分發揮開放共用平臺作用,加快提升行業協同創新能力,2018年3月初,部科技司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以交通運輸行業重點科研平臺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用平臺為依託,以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管理機制、提高使用效率為重點,全面貫徹落實《意見》及《管理辦法》。《辦法》共六章、三十條。
(一)“總則”部分。明確了《辦法》制定的依據、納入開放共用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的範圍,開放共用原則及免稅進口儀器設備共用的有關政策等。
(二)“管理職責”部分。明確了部、協助管理機構和管理單位的職責。
(三)“開放共用”部分。明確了推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的主要措施。一是開放共用的載體為部建設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用平臺。二是對科研設施和儀器集約化管理、資訊報送等提出要求。三是規定了管理單位開放共用服務方式、合同約定、收費等事項。四是明確開放共用中的網路安全和智慧財産權保護等要求。
(四)“評價考核”部分。一是明確由部會同協助管理機構組織開展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科研設施和儀器建設和配置的重要依據。特別是,部將結合評價考核結果和儀器設備資産存量情況,對部屬單位擬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開展查重評議工作。二是明確將開放共用考核與行業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的定期評估考核相結合。
(五)“激勵機制”部分。一是明確管理單位應重視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對表現突出的實驗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激勵。二是明確開放共用服務收入納入管理單位預算,由其統一管理。三是明確管理單位可通過建立聯盟等形式,提升協同創新能力。四是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共建,加強科研設施和儀器的社會化服務和市場化運營。
(六)“附則”部分。明確了《辦法》實施的有效期、《辦法》解釋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