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2017年第30號令公佈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空管規則》)第五次修訂。為便於各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空管單位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空管規則》修訂出臺的背景、工作過程及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空管規則》(CCAR-93TM)自1990年頒布實施,在本次修訂前已進行過四次修訂,《空管規則》的修訂完善,促進了行業的安全水準,提升了空管運作效率。空管相關領域在不斷的發展和變化,為適應空管工作的需要,同時引領空管行業的未來發展,根據民航空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參考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及其他民航發達國家規章的修訂情況,民航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完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第五次修訂(徵求意見稿),在廣泛徵求並吸收有關行業意見後,結合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規章修訂送審稿。2017年9月20日,《空管規則》第五次修訂經交通運輸部第16次部務會審議通過。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篇章結構的調整
《空管規則》第五次修訂對規章的篇章結構進行了調整和補充,具體內容從宏觀到細節、從管理到技術、從普遍適用到特殊要求的結構佈局更加清晰。篇章的分佈與國際民航組織及主要民航發達國家相應規則的結構更為接近,便於與國際規則的對比和借鑒。
(二)管制服務機構的管理
現行《空管規則》主要規範了管制員的工作,對於管制單位的相關要求較少。此次修訂重點研究確定了管制單位的設立、管制單位運作、運作手冊、應急計劃、運作記錄等方面要求。例如:對管制單位實施縮小跑道運作間隔、平行跑道同時儀錶運作、雷達管制等條件進行了規範。
(三)管制運作的管理
《空管規則》第五次修訂借鑒引用國際民航界先進的運作標準、程式等實踐成果,對我國相關管制運作規範進行了優化,以促進安全水準和運作效率的提升。同時對運作變更和實驗運作做出專門規定,明確了運作變更和實驗運作的條件和申請、批復程式,以支援空管新技術、新運作方式的應用和發展,相關內容主要有:間隔標準的降低、目視進近、全天候運作的管制服務等。
(四)管制員崗位工作管理
為了防止管制員疲勞上崗,影響飛行安全,《空管規則》第五次修訂對管制員崗位工作時間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界定。管制員崗位工作時間的規定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參考了民航其他崗位工作時間的要求,借鑒了歐美國家空管規則或管制員協會協議中對管制員工作時間的規定,有利於防止人為因素相關的不安全事件,同時維護管制員休息的合法權益。
(五)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空管規則》第五次修訂中新增了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的要求,明確了服務單位、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優先級、服務的階段、服務程式等,使空中交通服務的內容更為全面。
(六)通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理
《空管規則》第五次修訂梳理、納入了有關法律法規對通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方面的規定,便於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理解、執行。此外,還對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做出了專門規定。
(七)與相關專業的銜接
《空管規則》涉及的民航相關專業領域廣泛,例如:飛行標準、機場運作、不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搜尋與援救等諸多方面。《空管規則》第五次修訂將有關問題進行了整理,使《空管規則》與民航有關規章、規定相銜接一致。
《空管規則》第五次修訂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