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7年5月17日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主要是按照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再因未審批而進行處罰。將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處罰情形修改為“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國際航行船舶未按照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此外,還刪除了原規定中,對違反港務費徵收管理秩序,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等行為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