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11月27日經第九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了便於公眾、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水運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更好地理解《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現就出臺背景、主要內容、主要規定等方面作如下解讀。
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為規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原交通部先後制定了《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號)、《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號)、《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號)、《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號)等一系列部門規章,建立了一套較完整的水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制度,對規範水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範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主體行為,凈化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水運工程建設品質,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國家新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原有的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發展形勢,有的規定與新的法律法規衝突,需要做進一步的修訂。2011年12月國務院公佈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並針對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要求,需要對涉及招標投標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原來的4個關於水運工程招標投標的部令,在招標投標程式和操作環節、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基本相同。為節約立法資源,加快工作進度,統一水運建設招標投標行為,我局決定對原來的4個部令進行整合,制定出臺《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本《辦法》堅持原則性與操作性相結合,在嚴格遵守上位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際,細化和完善了操作環節,著力解決水運工程招投標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行為。
《辦法》共七章,74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適用範圍和職責分工;第二章招標,主要明確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可邀請招標的項目範圍、可不予招標的項目範圍以及招標活動的基本程式要求;第三章投標,主要明確了投標人基本要求、投標文件基本要求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基本要求;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主要明確了開標、評標和定標要求、評標委員會組成方式、否決投標的情形、重新招標的情形以及對履約保證金的基本要求;第五章投訴與處理,主要依據《條例》相關規定,補充了投訴與受理制度;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與《招標投標法》和《條例》作了銜接性規定;第七章附則,規定了除外適應情況、參照情況以及實施日期。
主要規定
(一)關於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進行的水運工程以及與水運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活動。該規定是為了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相銜接。為了處理好《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的關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概念進行了統一,將工程建設項目定義為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將工程定義為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在實踐中應結合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學習,正確理解兩部法律的使用範圍,把握好工程建設項目、工程、貨物、服務的內涵和外延,準確選擇合適的法律規定。
(二)關於職責分工
本《辦法》規定,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並對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和省級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許可權進行了界定。主要依據是:
1.原來的部令是按照項目建設規模劃分項目管理許可權的,2004年《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出臺後,進一步深化了投資管理體制,改變了過去按項目大小進行管理的做法,將一律實行項目審批制改為按項目性質分成審批、核準與備案制。
2.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精神,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各自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作為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運建設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3.《港口建設管理規定》、《航道建設管理規定》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分級管理的原則和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辦法》規定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範圍與兩個規定相對應。
(三)關於進場交易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中央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總體部署,要全面推進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集中交易。為了做好此項工作,部于2012年印發了《關於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集中交易的通知》,對交通運輸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進入交易市場作了規定。為推進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集中交易,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或者授權的其他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四)關於招標範圍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據了解,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組織起草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經國務院法制辦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因此,本《辦法》規定“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具體範圍及規模標準執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雖然法律法規未對招標代理機構、專項科學試驗研究項目、監測等承擔單位的選取進行招標作出規定,但其承擔單位的能力和水準直接關係到工程招標的成敗和工程品質安全的提高,且在工程審計中一般均要求對其承擔單位的選取做出説明。因此,本《辦法》鼓勵其承擔單位的選取採用招標方式或其他競爭性方式確定,屬於引導性條款。
(五)關於設計招標形式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招標可採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設計組織招標,未對設計方案招標和設計組織招標作進一步的規定。主要是因為,為了完善水運工程標準招標文件體系,交通運輸部已經編制完成《水運工程標準勘察設計招標文件》,即將出臺。該標準文件對設計方案招標和設計組織招標的適用範圍、評標辦法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沒有在該《辦法》中對此再作詳細規定。
(六)備案管理
本《辦法》規定,招標人自行招標以及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資格審查結果、招投標書面情況報告應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進行招標備案管理主要是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於公佈取消和改變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審批項目後續監管措施的通知》(交體法發﹝2003﹞322號)、《港口建設管理規定》、《關於加強水運工程招標備案管理的通告》(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7號)等規定設計的,屬於告知性備案,是履行行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責、規範招標投標行為的主要措施之一。
(七)關於對招標失敗的處理
由於《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均對兩次資格審查或招標失敗後如何處理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7部委2003年第3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但對不再進行招標後的後續做法未再做進一步的規定。為解決這一問題,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兩次資格預審或招標失敗的項目,招標人不再進行資格預審或招標,經書面報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後,可以通過與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中標人,並將談判情況的書面報告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關於法律責任
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處罰,主要執行《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除此之外,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未做出規定但本《辦法》中涉及的重要事項,《辦法》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新增加了3條法律責任,即第六十六到六十八條。